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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言献策,双壹对于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的几点建议
2017-08-11 十一君 双壹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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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4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服务规则和寄递安全责任,强调保护消费者和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,对加盟经营、损失赔偿、用户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规范。


实际上,这是相关条例第二次征集意见。2015年11月,《快递条例(草案)》曾主要面向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征求过一次意见。此次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“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”,向社会全面征集意见,体现出国家规范快递行业发展的决心。


近年来,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,快递业狂飙突进。2016年中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,继续稳居世界第一,但暴力分拣、快件损坏或丢失、个人信息泄漏等乱象依然突出。怎样在促进快递行业发展的同时根治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,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被寄予厚望。对于征求意见稿,业界看法不一。部分业内人士认为,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条例细则尚不明确,有些规定还不够科学,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。


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,保障快递安全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双壹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。


一、 快递经营许可方面


保留信件的快递许可证制,对包裹和印刷品实行登记备案制


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经营主体做出了规定,其中第十六条指出,“经营快递业务,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。”


快递业务主要涉及三大类内容,即信件、包裹和印刷品。由于信件往往涉及到个人信息乃至国家机密,对其实施经营许可无可厚非;而对于包裹和印刷品来说,目前仍按照《邮政法》规定实施经营许可,显然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。特别是包裹,现在每天的投递数量达到一亿件,其中电商包裹占80%左右,相关业务市场化程度极高,因此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必然会阻碍市场的发展。


双壹认为,快递实施经营许可应该有区别地对待,建议保留信件的许可证制度,但是对经营包裹和印刷品的快递企业,可以实行登记备案制,这对于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、加强快递末端网点管理、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


快递许可证的应用范围


按照现行规定,快递企业经营许可包括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,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,以及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,相关企业都应当按照许可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。


实际上,快递市场已逐渐发展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。因此,采用按地域实行快递经营许可是不科学的,全国统一的快递市场不能用快递许可证来人为分割,而应该是快递企业在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拿到的许可证,在全国范围内都能通用,这样才符合快递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。


二、快件安全保障方面


快件安全寄递


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要求,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、包裹、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。”


实际上,目前由于债务或者合作不畅等诸多因素,快递行业内仍然存在截留、扣留快件的现象,类似案例层出不穷。因此,双壹建议,在第四条中应该加上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截留、扣留他人快件”的内容,以保护快件安全,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

快件验视义务


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的规定验视内件,并作出验视标识。寄件人拒绝验视的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。”


双壹认为,此条文中“验视内件”的规定并不科学。实际工作中,有些快件只适合拆开运输包装检查,而无法逐一拆开商品包装验视内容物,如巧克力、糖果等食品不便拆包装;而且商品种类千差万别,快递员并不能够肉眼识别全部商品,如果因为快递员没有检查出商品存在的问题而出现寄递安全问题,并让快递员承担责任,显然有失公平。


因此双壹建议,条例应作出明确规定,哪些商品是可以打开包装检查的,哪些商品是不用打开包装的;凡是有商品包装的,一旦出现安全问题,应该谁包装谁负责,而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到归结到快递员身上。


三、 加盟经营监管方面


近年来,“夺命快递”事件时有发生,偷换包裹现象层出不穷,充分暴露出快递行业加盟模式的弊端,为此亟待对快递企业的加盟经营模式加强监管。同时,由于每一个快件从收寄、集中、分拨、运输、投递的全过程,都是多个企业、多个环节共同参与、配合完成的,《合同法》是各方开展合作、实现收益的基础。因此,需要政府部门强化职责,对快递加盟企业服务合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管。


征求意见稿虽然单列一章(第六章)强调“监督检查”,但是对于“快递加盟经营监管”方面却鲜有提及。因此,双壹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快递加盟经营监管的内容,规定:快递品牌所有者应该对快件全程安全负全责,政府应该对快递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负监督责任,对组成快递网络的合同各方要监督管理,以分清责任,更好地保障快递业健康发展。


四、互联互通协同发展方面


快递企业应享普遍服务免税待遇


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,中国邮政公司与民营快递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差异的。《邮政法》规定,邮政普遍服务(邮政企业对信件、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的服务)是免税的;而网购包裹中约80%的快件都符合《邮政法》规定的普遍服务业务范畴,但快递企业目前仍被征收6%的增值税,确实有欠公平。


毋庸置疑,国家邮政一直在坚持“人民邮政为人民”的服务宗旨,对其邮政普遍服务免税本无可厚非。但快递企业也是在为民众服务,为什么同样是普遍服务就不能享受同等的免税待遇?双壹建议,在征求意见稿中,应增加关于民营快递企业普遍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有关内容。


与邮政互联互通协同发展


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,“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、农业、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,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,加强信息沟通,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。”这与习总书记所提倡的“互联互通”思想是极为契合的。


值得指出的是,目前,国家设立的一些村邮站、社区服务站、校园服务站等末端服务站,以及国际进出口业务交换站等大量邮政快递网络资源,长期以来只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享有,民营快递企业很难使用。事实上,村邮站、社区服务站、校园服务站、国际进出口业务交换站等都属于国家资源,不是邮政企业独有的资源。因此,快递企业应该同邮政企业共同享有上述网络资源。双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,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一视同仁,让快递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。


以上是双壹对于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的几点建议,也希望广大读者积极留言,献言献策,共同促进中国快递行业的健康、快速发展。


(本文为双壹咨询原创,如转载请注明出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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